(2013)温瑞商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李初义、杨建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李初义,杨建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7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庆前。被告:李初义。被告:杨建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为与被告李初义、杨建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秀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