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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二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庆阳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阳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庆阳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华宇名城**栋*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云,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昱,该局干部。上诉人庆阳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庆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少云、王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理均不妥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庆阳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工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代理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