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潍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鲁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潍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元涛,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礼,总经理。被执行人:程鲁峰。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潍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按该案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61号内1号综合楼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3、424、614、617、618、619、620、621、624、814、816、817、818、821号共计22套房产。二、被执行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续行查封的上述财产。三、上述房产续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