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盛洪彬与谢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洪彬,谢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盛洪彬,男,1972年6月17日生。被告谢正强,男,1975年4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洪彬诉被告谢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洪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洪彬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洪彬负担,此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交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