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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盛洪彬与谢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洪彬,谢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8号原告盛洪彬,男,1972年6月17日生。被告谢正强,男,1975年4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洪彬诉被告谢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洪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洪彬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洪彬负担,此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交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