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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四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四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戴松潮。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