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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朱纪山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朱纪山,董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王良,行长。被执行人朱纪山,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秀菊,女,1981年3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纪山、董秀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5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朱纪山、董秀菊给付申请人852,830.89元、利息、罚息、复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纪山、董秀菊的银行存款852,830.89元、利息、罚息、复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5,000元及执行费10,928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纪山、董秀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纪山、董秀菊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笑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