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东泰与郑悄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泰,郑悄悄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96号原告陈东泰。被告郑悄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泰与被告郑悄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发现金华市公安分局已于2013年11月2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东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云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