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5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玉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玉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