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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头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希成于2013年12月24日想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经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