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希成于2013年12月24日想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经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