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汨执字第732-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某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存款或者收入252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