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区法清(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陈新与重庆寰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区法清(算)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新,男,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方海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寰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42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周茜。第三人周茜,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新以被申请人重庆寰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彤公司)在人民法院判决其解散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清算为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寰彤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中区法清(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新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寰彤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院查明,寰彤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寰彤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寰彤公司由陈新、周茜2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周茜出资50万元,占公司50%股份,陈新出资50万元,占公司50%股份。同年,寰彤公司股东会选举周茜为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聘任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选举陈新为监事。2006年3月,陈新和周茜增加出资,将寰彤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2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后,周茜和陈新出资额数额均为100万元,各占公司50%股份。2006年8月9日,寰彤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变更公司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至今未再次召开股东会。2008年5月,寰彤公司进行了2007年度的工商年检,2008年度及2009年度连续两年没有进行工商年检。2010年10月12日,陈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散寰彤公司并对其依法进行注销清算。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中区法民初字第6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寰彤公司。该判决书已经于2011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寰彤公司并未在上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2011年5月9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书(渝中工商企处字(2011)第1967号),决定吊销寰彤公司营业执照。2011年10月,陈新作为寰彤公司的股东向本院提交对寰彤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中区法清(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新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寰彤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于2012年2月8日以“(2012)中区法清(算)字第00001号”立案。审理中发现,寰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财务、财产状况不清,无法全面清算。本院依法向寰彤公司的全体股东周茜和陈新释明,告知其作为清算义务人隐匿或者不积极发现、追回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的法律责任,并询问真实的公司财产、账册、文件及人员的下落,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股东陈新和股东周茜在一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不知道、不掌握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现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寰彤公司财务、财产状况确实不清,仍然无法清算。本院认为,公司的财产时公司强制清算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账册、文件是公司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下落不明将直接导致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现寰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下落不明,财务、财产状况不清,在穷尽所有法律手段后仍然无法获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对于寰彤公司的真实财务、财产状况仍然无法确定,无法清算,依法应当终结寰彤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寰彤公司股东可以向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寰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案收取受理费85元,由申请人陈新负担。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冉舒坦代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