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71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甲。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1、变更对婚生女吴丝雨的监护权,被告支付其工资30%的抚养费(工资收入不少于4万元);2、赔偿少付的抚养费2万元。本案相关事实情况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1月18日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吴某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但离婚后,吴丝雨仍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2013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征询吴丝雨的意见,表示愿同原告共同生活。另查,被告陈述其月工资为人民币7466元,另有每月1000元至5000元不等加班费、车补等费用。判决结果本案为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女吴丝雨己满十周岁,经本院征询吴丝雨的意见,表示愿同原告共同生活,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抚养费,根据被告的收入情况和吴丝雨的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本院确认被告的承担数额为每月3000元。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少付的抚养费2万元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的婚生女吴丝雨变更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吴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当月抚养教育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