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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连胜华与陆佐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胜华,陆佐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连胜华。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陆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胜华诉被告陆佐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连胜华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