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连胜华与陆佐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胜华,陆佐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连胜华。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陆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胜华诉被告陆佐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连胜华承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