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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勇林等二原告与武会乐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林,李荣革,武会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张勇林,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原告李荣革,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武会乐,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望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林、李荣革与被告武会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林、李荣革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登记在被告武会乐名下的放置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价值1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林、李荣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告武会乐名下的放置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响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牟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