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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海涛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涛,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于海涛。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涛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侯登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