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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与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973号原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i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具有涉外因素,且案件影响较大,本案应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原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登记地亦在中国境内,系中国法人,不具有涉外因素,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同时,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肥西县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由此,被告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同鑫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