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元诉被告刘俊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元,刘俊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张顺元。被告刘俊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元诉被告刘俊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元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顺元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