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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元诉被告刘俊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元,刘俊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张顺元。被告刘俊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元诉被告刘俊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元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顺元负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