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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万复迁、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复迁,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万复迁,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申请人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祥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申请人万复迁与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经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万复迁与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二、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除已支付给万复迁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所有的医疗费外,还愿意一次性支付给万复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该款扣除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向万复迁预先支付的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款项合计5000元外,余额45000元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2月10日调解成功后当庭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万复迁。同时,万复迁自愿放弃人民调解申请书中的其他调解请求,自愿放弃向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其他劳动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确认至2013年12月10日止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三、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完以上款项后,万复迁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万复迁与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确认。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万复迁与福州云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在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决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