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袁国军与吕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军,吕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10号原告袁国军,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吕秀丽,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宫亦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