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奚长海犯失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长海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密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长海,男,汉族。2013年11月1日因失火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长海犯失火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牟强、被告人奚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奚长海为种地,在其位于密山市太平乡施业区16林班2小班的承包地里燃烧玉米秸秆,因起风跑火上山,造成被害人迟某某、秦某某的林木过火,奚长海与其女婿田某某一起将火扑灭。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2.53公顷,其中天然林过火面积2.19公顷,人工林过火面积0.34公顷。奚长海于2013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奚长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权证、收条、密山市林业局过火林地现场鉴定;证人田树森证言;被害人迟某某、秦某某陈述;被告人奚长海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奚长海在承包地里燃烧玉米秸秆,因起风跑火上山,过失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5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追究奚长海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奚长海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奚长海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奚长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奚长海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奚长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