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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杜运华与任庆昶、李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华,任庆昶,李新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杜运华,男,汉族。被告:任庆昶,男,汉族。被告:李新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运华诉被告以被告任庆昶、李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运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运华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运华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86772.5元,减半收取43386.25元,由原告杜运华承担。审 判 长  薛文敏审 判 员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蒋 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