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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株石法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利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24日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虹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精英网吧”等地,先后四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手机。后将被盗手机销至流动手机商贩,涉案金额共计8280元。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毛某某、肖某某、刘某的陈述;3、户籍资料、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对案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销售单等书证;4、鉴定结论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和同事周某某一起到株洲市芦淞区贺嘉路和人民路路口交接的“新新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周某某睡觉之际,将周某某放在口袋的一台白色索尼LT181手机偷走,后将被盗手机销至手机流动商贩,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60元。2、2013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环保学校门口的“精英网吧”二楼,趁被害人毛某某睡觉之际,将毛某某放置在电脑显示屏下方的白色魅族MX2手机偷走,后将被盗手机销至手机流动商贩,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70元。3、2013年4月2日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附近的“领域网吧”,趁被害人肖某某上厕所时,将被害人肖某某放置在电脑键盘边上的白色三星手机偷走,后将被盗手机销至手机流动商贩,得赃款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80元。4、2013年5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东门“金典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睡觉时,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口袋的黑色邦华牌手机偷走,后将被盗手机销至手机流动商贩,得赃款28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70元。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毛某某、肖某某、刘某的陈述;3、户籍资料、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对案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销售单等书证;4、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章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1960元;退赔被害人毛某某经济损失227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28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17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章某某的刑期从从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上述罚金及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