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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林丰园食品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57号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全。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丰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第三人陈伟,男,汉族。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绵阳市永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