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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玉堂与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堂,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杨玉堂,男,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被告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木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堂诉被告河南尚锟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70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杨玉堂负担。审判长  王新艳审判员  梁 爽陪审员  王永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