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亚三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三。2010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刑诉(2013)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三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孝诚,被告人陈亚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亚三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香港城后门处,发现停放于楼梯口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盗走,骑至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六合大厦旁的小巷处,准备拆卸电动车车牌时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亚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亚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陈亚三在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香港城后门处,发现停放于楼梯口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未上锁,趁无人看管之际,以扭坏该车车头锁并连接上车头处的两根电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后,将被害人蒙某某的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陈亚三将电动车骑至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六合大厦旁的小巷处,准备拆卸电动车车牌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型号为TXXXZ的速派奇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17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报告书,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亚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亚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亚三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亚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