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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3942号原告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自力,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投资人何祥,厂长。原告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现原告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市振宏出口花炮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1944.5元,由浏阳市福龙烟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审 判 员  张佐成人民陪审员  刘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