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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4日,住峨眉山市。被告:鞠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4日,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