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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抗监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支建明与黄坚、朱丽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支建明,黄坚,朱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抗监字第0003号原审原告支建明。原审被告黄坚。原审被告朱丽群。原审原告支建明与原审被告黄坚、朱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0)昆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昆检民行再审建(2013)12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以本院(2010)昆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建议本院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作龙代理审判员  吕 彬人民陪审���李建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