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丽等67名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职工与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9号申请人王丽等67名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瑞,董事长。申请人王丽等67名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职工与被申请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职工因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请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为XXXX号,建筑面积为1759.2平方米,相应价值部分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亚东标准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为XXXX号,建筑面积为1759.2平方米,相应价值部分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