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非诉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攸法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陈阳春,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尹毅,该队工会主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法定代表人贺涌。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因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未履行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化行政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明:2013年4月21日11时30分,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郭峰(003005005)、黄尚风(003003008)在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亮证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下载或复制、传播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节目,并按程序获取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摄像》等证据。申请执行人认为以上事实已违反了《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九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所查明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下载或复制、传播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节目的事实清楚。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于2013年4月28日向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至今仍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缴纳义务,2013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罚款8000元及2013年5月14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止按逾期每日罚款数3%加处的罚款7500元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作出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罚款8000元及7500元加处罚的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攸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株攸文综罚字(201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处以罚款8000元及逾期加处罚7500元的义务,共计15500元。案件执行费132元,由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皇朝大酒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雅冰审判员 周爱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