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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56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振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振忠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56号原告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窑兴路13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顺昌,苏州市吴江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流虹路8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春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振忠,男,菲律宾籍人,1966年10月10日生,住菲律宾。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国庆,江苏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前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审理中,该院追加施振忠为本案被告并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2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4元,减半收取为5292元,由原告浙江圣豪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