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黄宝科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宝科,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黄宝科,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彬相,总经理。申请人黄宝科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邳州市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邳州市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9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陈学乔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金钻华庭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