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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调确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希来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调确字第00266号申请人李希来,男,1953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刘振华,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申请人安格勒玛,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李嘉承,男,2009年8月3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安格勒玛(申请人李嘉承之母),同申请人安格勒玛。委托代理人李希华,男。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地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田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诗卉,女。委托代理人刘洪雷,男。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4376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十五日内,北京积水潭医院一次性赔偿李希来、刘振华、安格勒玛、李嘉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确认,李建争与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43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代理审判员  丁洪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