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亚檀与徐恩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225号申请人王亚檀,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恩鹏,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申请人王亚檀因其与被申请人许恩鹏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XV×××号别克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亚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许恩鹏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XV×××号别克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亚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分理处,账号为×××号中的五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亚檀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