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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执字第1865号-恢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树卿与莱阳市山前店镇政府存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卿,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海执字第1865号-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卿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工程安装欠款纠纷一案,业经莱阳市人民法院(1997)莱阳照经初字第76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45000元至海阳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