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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学祯与辛志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祯,辛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7号申请人郭学祯,农民。被申请人辛志光,农民。申请人郭学祯因与被申请人辛志光驾驶的冀JLK9**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辛志光驾驶的冀JLK9**号小型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郭学祯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学祯与被申请人辛志光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光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辛志光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辛志光驾驶的冀JLK9**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若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宪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