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忠荣与被告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81号原告肖忠荣,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兴荣,男,汉族,1945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大道6号凯施星座27楼,组织机构代码771787801-6。法定代表人冯中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市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中德莱茵国际项目部,住所地重庆渝北区西湖路22号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荣诉被告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中德莱茵国际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忠荣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忠荣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