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行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韩朝晖与涡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亳行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韩朝晖与原审被告涡阳县公安局以及原审第三人张彬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涡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0日以亳检民抗字(2013)05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指令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