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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执字第4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专飞与牛新书、冯祥会拖欠股权转让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专飞;牛新书;冯祥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字第46-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专飞,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新书,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祥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王专飞诉牛新书、冯祥会拖欠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新书、冯祥会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对冯祥会所有的沃尔沃轿车一辆经评估后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降价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标的流拍。2013年12月23日,申请人王专飞向本院申请,同意以最后一次流拍84400元的价格接受流拍的沃尔沃轿车,以抵偿冯祥会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冯祥会所有的沃尔沃轿车(车牌号:豫e30116)以流拍价84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专飞,抵偿冯祥会、牛新书所欠王专飞的股权转让款。豫e30116沃尔沃轿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专飞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专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刘新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