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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陈有军,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军诉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世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