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无锡天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源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无锡天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诉被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马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源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天马公司撤回对源丰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马公司撤回对源丰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24元,减半收取12812元,由天马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