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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亚星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申请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亚星,胡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陶亚星,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炎秋(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维维(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立,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陶亚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立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陶亚星的担保人张玲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合苑209栋1单元6层2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070094**号,建筑面积218.83平方米)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陶亚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立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陶亚星的担保人张玲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合苑209栋1单元6层2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070094**号,建筑面积218.83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