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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宏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宏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镇神堂村南。法定代表人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兴,现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徐春光,现住山东省莱州市。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宏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青年路3458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军,董事长。因申请人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宏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莱州金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徐春光的银行存款47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一汽宏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任光军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