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执行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周文波与章荣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波,章荣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执行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波,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章荣正,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今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周文波与被执行人章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潭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文波于2013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荣正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文波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章荣正未履行债务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潭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冬明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