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城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华丽与被告梁海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华丽,梁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冯华丽,女,1980年出生。被告梁海峰,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华丽与被告梁海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华丽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华丽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