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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华丽与被告梁海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华丽,梁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冯华丽,女,1980年出生。被告梁海峰,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华丽与被告梁海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华丽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华丽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