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5月6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长 林光生审判员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