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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5月6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长  林光生审判员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