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宝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宝初字第00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被告于某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