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张佃友等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军,张佃友,陈秀清,张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83号申请人刘爱军,女,1953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佃友,男,1953年12月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秀清,女,1950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刘爱军与被执行人张佃友等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佃友等三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爱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9398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79398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