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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华文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帕帕雅酒店社会保险、双倍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文,南京市栖霞区帕帕雅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文,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帕帕雅酒店,经营场所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学海路*号金鹰奥莱城D馆*****室。申请执行人陈华文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帕帕雅酒店社会保险、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栖劳仲案(2013)178号仲裁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栖劳仲案(2013)17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耿晔兄执行员  朱 睿执行员  俞兆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