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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文红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红,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沙法行初字第00133号原告任文红,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任文红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依法进行安置补偿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因原告所诉的诉讼请求不明,本院依法向其作出释明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文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任文红。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翔 来自